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梳理
    2020-04-27 10:00   审核人:

     

     

    一、湖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一)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1.政策名称一次性岗位补贴 (湘财社〔2018〕25号)

    政策内容1000元/人。

    享受对象按规定招用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及中小微企业

    受理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申请条件申请一次性岗位补贴,企业需要填写《湖南省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岗位补贴申报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符合享受一次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高校毕业证复印件、与吸纳人员签订的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复印件、12个月的工资发放明细账(单)及社会保险的缴费单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同时应报送符合补贴条件人员的联系电话、上季度实际发放工资等信息的电子文档。

     

    2.政策名称:社会保险补贴 (湘财社〔2018〕25号)

    政策内容:对企业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部分实行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享受对象:按规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受理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申请条件:小微企业申报社会保险补贴时需提供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3.政策名称: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 湘政办发〔2019〕19号

    政策内容:单位费率低于16%的,仍按费率过渡试点政策执行;单位费率高于16%的,一律降至16%。从2022年起,所有企业一律按16%的单位费率执行。

    享受对象:按规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原已审批备案实施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

     

    4.政策名称:创业贷款和贴息优惠 财金〔2019〕96号

    政策内容:按规定可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享受对象: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包括高校毕业生等)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受理机构:市州、县市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申请条件:

    1.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等原件和复印件,或相关的行业准入许可证。

    2.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相关材料:当年新招用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有效证件、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备案名册》、身份证明。

    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4.由相关部门出具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证明,或由企业出具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承诺书。

    5.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政策名称:“双百资助工程”奖补 湘人社发〔2015〕83号

    政策内容: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双百资助工程”奖补,奖励为10万/个。

    享受对象:吸纳高校毕业生等就业效果突出的初创中小微企业。

    受理机构:市州、县区人社部门

    申请条件:申报对象文字推荐材料;《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双百资助工程”申报表》和《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双百资助工程”推荐评审记分表》;营业执照、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工资发放表,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标准的120%;企业员工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去基层发展

    1.政策名称“三支一扶”工作生活补贴 湘人社发〔2016〕34号

    政策内容:服务期间,享受工作生活补贴,参加社会保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18年9月1日提标后):中部地区每人每年2.4万元,西部地区每人每年3万元,给予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的“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补贴3000元;省财政补助(从2016年9月1日起):每人每年工作生活补贴5000元,办理社会保险经费每人每年5000元,体检和培训费每人2300元。

    享受对象:2016年至2020年“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

     

    2.政策名称在基层机关和事业单位就业优惠政策 湘办发〔2017〕41号

    政策内容:

    1.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满1年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

    2.省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按有关规定一律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市级以上机关转任公务员,除公开遴选以外,应安排80%比例从具备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中选调。事业单位管理类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选调时,省属单位应安排不少于10%、市属单位应安排不少于 20%的岗位公开招聘或选调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

    3.对在县乡基层一线工作满10年或作出重要贡献受到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表彰肯定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2年破格晋升职称。

    4.到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一档,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档;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一级,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级。

    享受对象:到基层机关和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3.政策名称在农村建功立业优惠政策 湘办发〔2017〕41号

    政策内容:

    1.到贫困村创业并带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报扶贫项目支持,享受扶贫开发政策。

    2.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继续教育、项目申报、成果审定等政策。

    3.将到农村从事种养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科技指导服务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

    4.对到农村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由所在乡镇或工作单位落实基本住房保障。将符合条件的服务艰苦地区贫困县基层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范围。对到农村基层急需紧缺专业(行业)就业的,可给予专项安家费。

    享受对象参与脱贫攻坚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高校毕业生

     

    4.政策名称:到武陵山片区、罗霄山片区等艰苦地区基层工作优惠政策 湘办发〔2017〕41号

    政策内容

    1.艰苦地区基层机关招录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学历、专业等条件,降低开考比例,单独划定县、乡笔试合格分数线,其中乡镇机关招录高校毕业生一般不限专业,报考人数较少的职位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艰苦地区基层机关招录人员,可设置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具有本市、县户籍或在本市、县长期生活的高校毕业生。

    2.艰苦地区县乡事业单位采取统一考试方式招聘高校毕业生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有区别地确定通用能力测试成绩权重,加大专业素质考试成绩的权重;可以根据应聘人员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线。艰苦地区乡镇事业单位招聘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县级事业单位招聘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面试、组织考察等方式公开招聘。

    3.凡毕业后自愿到湘西地区各县市区和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辖乡镇、村就业并服务满5年的,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全部由国家代为偿还。

    享受对象:到相关艰苦地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

     

    5.政策名称:参军入伍优惠政策 湘办发〔2017〕41号

    政策内容:

    1.应征入伍前在高校就读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学籍和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2.大学生士兵(不含往届)退役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全省各级机关招录公务员,特别是招录专武系统人员,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

    4.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安排不少于当年退役大学生士兵总数10%的岗位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各地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计划推荐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村支“两委”选举。

    5.应征地为本省的大学生士兵,退役3年内,在省内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方面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同等政策待遇。部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按有关规定享受在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同等政策待遇。

    享受对象:参军入伍高校毕业生

     

    6.政策名称: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政策 湘办发〔2017〕41号

    政策内容:参照我省高校平均学费标准给予固定金额学费补偿,连续补偿三年,标准为:博士生10000元/年,硕士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8000元/年,本科生5000元/年,专科(高职)生3500元/年。

    享受对象:到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三)就业服务和帮扶

    1. 政策名称: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湘政发〔2018〕30号、湘财社〔2018〕25号

      政策内容:1500元/人,发放时间:在毕业学年10月底前完成。

      享受对象: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特殊教育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应届困难毕业生

      受理机构:所在高校和各市州人社局

      申请条件: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孤儿)证明材料、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等。

       

      2.政策名称:一次性校园招聘活动补助 湘人社发〔2015〕62号

      政策内容:按规定给予补助,其中普通高校的一本高校、二本高校、独立学院和高职专科学校分别按照50元/人、60元/人、70元/人的标准补助;技师学院按照50元/人的标准补助;特殊教育院校按照70元/人的标准补助,对张家界、湘西自治州、怀化、永州、邵阳五地学校在以上基础上增加10元/人补贴。

      享受对象:湖南省内普通高校、技师学院、特殊教育学院

      受理机构:省人厅、各市州人社局

       

      申请条件: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一次性校园招聘活动补助申请审批表》;

      4.本年度举办校园招聘活动有关证明(包括工作计划、通知、方案、网络公告、现场照片等)。

       

      3.政策名称: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湘财社〔2018〕25号、人社部发〔2019〕72号

      政策内容:补贴标准为个人实际缴费的4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享受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受理机构:户口所在地人社服务中心

      申请条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由补贴申请人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4.政策名称:就业见习补贴 (湘政发〔2018〕30号、湘人社函〔2019〕86号)

      政策内容:就业见习补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见习期满留用率高于50%的,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见习期限为3-12个月。

      享受对象:就业见习基地

      受理机构:各市州人社局

      申请条件:

      吸纳以下人员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1.16-24岁失业青年。2.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

      所需资料:参加就业见习的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复印件等。

       

      5.政策名称: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湘人社发〔2018〕78号

      政策内容: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定期发布的《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执行。

      享受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毕业生)

      受理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申请条件:

      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个人);

      2.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明材料;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或学生证复印件;

      4.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

       

      6.政策名称: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湘人社发〔2017〕105号 湘人社发〔2018〕78号

      政策内容:对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等,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享受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毕业生)

      受理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申请条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7.政策名称:对困难高校毕业生实施重点帮扶(湘财社〔2018〕25号)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给予公益性岗位援助,补助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享受对象:孤儿、残疾人、少数民族、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纯农户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等困难高校毕业生

      受理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申请条件: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8.政策名称:流动人员档案免费管理服务 人社部发〔201490

      政策内容:取消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费用。

      享受对象:未就业或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等

      受理机构:各市州人社局

       

      9.政策名称:人才集体户口免费管理服务 人社厅〔2015183号

      政策内容: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包括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

      享受对象:高校毕业生等

      受理机构:各市州人社局

       

    2. 政策名称:强化就业权益保护 人社部发〔2019〕72号

      政策内容:

      1.省内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就业挂钩。

      2.取消落户限制,省会及以下城市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

      享受对象:高校毕业生

       

    3. 政策名称创业培训补贴 湘人社发〔2018〕47号

      政策内容“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1000元/人次,“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1300元/人次,创业模拟实训不超过1300元/人次,网络创业培训不超过1300元/人次,SYB培训后续服务补贴不超过800元/人。

      享受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含中职、技校)

      受理机构各市州人社局

      申请条件个人申请需要提供《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个人)》、《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缴纳培训费用凭证,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收费凭证、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

      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补贴的需要提供《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及培训补贴代为申请协议、《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

       

      (四)创业扶持政策

      1.政策名称: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财金〔2019〕96号

      政策内容:创业担保贷款最高申请额度为15万元,合伙创业的按合伙创业人数、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组织起来创业人数,每人最高15万元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为75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贫困地区按规定全额贴息3年,其他地区按规定全额贴息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享受对象: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受理机构:市州、县市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申请条件: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相关的行业准入许可证等原件和复印件。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贷款申请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可提供土地流转证明或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证明。

      3.创业项目计划书和贷款申请书。

      4.合伙创业的应提供《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组织起来共同创业应提供与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组织就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及职工名单。

      5.本人及配偶的贷款记录证明。合伙创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参照上述要求提供贷款记录证明。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组织者参照上述要求提供贷款记录证明。

      6.普通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大学生村官应提供县级及以上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留学回国学生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合伙创业的应提供所有合伙人身份证明,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应提供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组织者和所有组织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7.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政策名称:一次性创业补贴 (湘财社〔2018〕25号)

      政策内容: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包括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助、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商标补贴等。各市州自行确定标准。

      享受对象:正常运营1年以上并吸纳一定规模就业的初创企业或初次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包括高校毕业生等)

      受理机构:各市州人社局

      3.政策名称创业税收优惠 (财税〔2019〕22号、国税2019年第10号)

      政策内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享受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受理机构县以上人社部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条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

       

      4.政策名称:加强创新创业教育 人社部发〔2019〕72号

      政策内容:在符合学位论文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允许本科生用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享受对象:高校毕业生

       

      5.政策名称:鼓励支持网络创业 湘政办明电〔2014〕89号

      政策内容:对在《湖南省电子商务发展规划(2013-2020)》范畴内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取得电子营业执照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 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及相关税收优惠。

      享受对象:网络创业高校毕业生

      受理机构:企业注册所在地人社、财部门

       

      6.政策名称“双百资助工程”奖补 湘人社发〔2015〕83号

      政策内容符合相关条件的,纳入全省“双百工程”评选范围,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并享受相关奖励政策。获得“湖南省自主创业就业先进个人”的奖励标准为5万元/人,获得“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优质初创企业”的奖励标准为10万元/个。

      享受对象在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中成功创业的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

       

    4. 为疫情之后国家及我省出台的主要政策文件

    (一)国家出台的主要政策文件

    1.文件名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五部委印发《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文件内容: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推广优化线上招聘服务。

     

    2.文件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8号)

    文件内容:暂停现场招聘会等活动;强化网络招聘等线上服务;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工作,引导存档人员通过网上办、邮寄办、咨询办等方式,减少出行办事;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测,为受疫情防控影响的劳动者提供市场信息;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哄抬服务价格、就业歧视、发布虚假就业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3.文件名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9号)

    文件内容:切实加强“三支一扶”人员防护;统筹安排2020年“三支一扶”工作;支持“三支一扶”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做好服务期满人员直接考核招聘、就业创业等服务工作;及时发现宣传先进典型,组织做好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工作。

    4.文件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发布《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0号)

    文件内容:组织待岗、返岗和在岗企业职工以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重点群体等参加线上培训;鼓励支持劳动者参加线上培训;对参加线上培训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在培训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加大培训补贴政策支持,对于参加线上培训并取得相应课程培训合格证明的学员,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要以提升职业培训补贴便利性和有效性为核心,实现补贴网上申请,简化补贴办理流程,缩短补贴发放周期。

     

    5.文件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11号)

    文件内容:强化线上求职招聘,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力拓展各类线上求职招聘服务模式;拓展线上培训,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时跟进,积极开发和优化在线学习、直播课堂、热线辅导等服务项目和产品,提供各类实用型、多样化线上培训服务;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动对接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存在的人员招聘、职位发布、简历筛选、人选沟通、聘用签约、绩效考核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需求,积极提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解决方案拟定等服务。

     

    6.文件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

    文件内容: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鼓励重点企业优先招用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有条件地区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安全有序组织外出返岗务工,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促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重点做好深度贫困地区就业帮扶;推动务农就业增收,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各类农资企业、农业经营主体,参照重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加强关心关爱;优化线上服务线上培训;强化组织领导。

     

    7.文件名称: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2020届高校毕业生全国网络联合招聘——24365校园招聘服务活动的通知》(教学厅函〔2020〕2号)

    文件内容:教育部大学生就业网会同各地毕业生就业网,联合前程无忧等五家招聘网站自2020年2月底启动2020届高校毕业生全国网络联合招聘——24365校园招聘服务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每天24小时全年365天的网上校园招聘服务。

    8.文件名称:教育部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2020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20〕2号)

    文件内容:强化担当,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创新方式,组织网上就业大市场,优化网上就业服务,强化线上就业创业指导,提升网上就业服务能力;拓宽渠道,各地各高校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好“特岗计划”“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基层项目以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聘积极引导大学毕业生参军入伍,加大高校毕业生补充教师队伍力度,持续推送大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增加毕业生升学深造机会,扩大今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关心关爱,强化湖北等重点地区和重点群体就业帮扶;规范管理,提升就业工作服务水平。

     

    9.文件名称: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7号)

    文件内容:对疫情高、中风险地区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招聘的,暂不组织现场笔试、面试,以适当方式开展线上笔试、面试;要加大事业单位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开招聘力度;组织指导事业单位及早发布招聘公告,公布岗位数量和岗位条件;组织指导事业单位及早发布招聘公告,公布岗位数量和岗位条件;积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基层服务项目计划;制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活动防疫指南,落实落细各项防疫措施。

     

    10.文件名称: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扎实做好稳岗扩就业工作的紧急通知》

    文件内容:推动中央企业积极履行稳就业、惠民生等社会责任。

     

    11.文件名称: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文件内容:更好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转移就业;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完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压实就业工作责任。

     

    (二)湖南省出台的主要政策文件

    1.文件名称:湖南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湘教毕办﹝2020﹞1号)

    文件内容:大力开展“互联网+”视频招聘活动,利用互联网招聘、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岗位匹配推送等线上求职招聘对接服务;大力开展“互联网+”就业手续办理,实现毕业生档案托管、报到证就业手续办理等全程信息化服务;大力开放 “互联网+”线上课程,积极开展“创业基础”“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就业创业课程线上授课和线上学习活动等。

     

    2.文件名称: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全省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明电〔2020〕7号)

    文件内容: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毕业生网上面试、网上签约;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延长报到接收时间;加强毕业生求职心理疏导,组织有经验的职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和高校心理学教师,推出一批在线咨询指导课,开通心理热线。

     

    3.文件名称:湖南省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

    文件内容:打造人才集聚新高地;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扩大应届高校毕业生升学深造规模;合理确定用人单位招录时间;大力推行网上招聘服务;灵活办理就业手续;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力度;落实有关部门工作责任。

     

    4.湖南省即将出台《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六条措施》等文件。


    一审:苏美玲  二审:陈馥珺  三审: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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