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理学院在职工会会员集体福利费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2019-01-10 21:51   校工会 审核人:

    为做好在职工会会员集体福利工作,规范在职工会会员集体福利费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学校和谐校园建设,让广大工会会员共享学校改革发展成果,根据湖南省总工会《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湘工发【2018】20号)及上级工会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集体福利费来源

    1.学校行政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按照在职工会会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拨付的款项。

    2.学校行政的特殊性拨款。

    第二条 在职工会会员集体福利费由校工会委员会组织实施。在职工会会员集体福利费的使用、开支,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参加湖南省教育工会组织的直属基层工会财务互审和年度审计,并定期向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审议。

    第三条 集体福利费项目、支出标准

    1.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元旦节、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每人每年按2100元的标准发放慰问品实物或者指定地点的物品领取券(提货单)。

    2.在职工会会员生日,发放200元生日蛋糕劵。

    3.在职工会会员结婚,发放500元慰问品。

    4.在职工会会员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发放1000元慰问品。

    5.在职工会会员病(伤)住院,发放800元慰问金(一年内多次住院的限慰问一次)。

    6.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发放1000元纪念品。

    7.在职工会会员去世,发放2000元慰问金。

    8.在职工会会员直系亲属去世,发放500元慰问金。

    9.三八节、教师节慰问金等支出标准,按照湖南省教育工会有关文件规定落实。

    第四条 所有工会会员从学校办理退休手续的下一个月起,不再享受在职工会会员的各种集体福利待遇。

    第五条 国家法定节日、三八节、教师节、生日、退休慰问金(物品),由校工会统一发放。各分工会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在职工会会员结婚、生育的祝贺和平时病(伤)住院、吊唁慰问,其经费支出由分工会主席审批签字后到校工会报销。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日起执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原校工字【2018】01号《关于住院慰问、吊慰工作的实施办法》和校工字【2018】02号《关于在职工会会员福利发放工作的通知》之相关条款作废。

    中国教育工会湖南文理学院委员会

    二0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