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联席会议
    2019-12-24 13:11   审核人:

     


    湖南文理学院

    教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强教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和完善教学院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不断增强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班子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湖南文理学院章程》以及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各教学院研究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的议事决策机构,是保证教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科学决策、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问题。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党委行政决议决定等。
    (二)研究制定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重要改革措施和重要制度。
    (三)研究决定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德育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和群团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育教学改革、学科建设与发展、专业建设、课程体系建设、实习(实践)基地建设等规划与落实措施。
    (五)研究制定科研规划及发展目标,科研管理办法和奖励办法,各类科研平台申报、建设、管理的相关意见与措施。
    (六)研究决定社会服务、国际合作、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人才引进与培养、人员聘任与调配、职称评聘、考核、评优评先、奖惩和绩效分配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招生、毕业生就业、学生创新创业、学生教育与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决定年度经费预算、大额经费使用、大型设备购置和办学资源配置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凡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和大额经费使用等重大事项,应由党总支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六条  凡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应由党总支会议先研究,提出审查意见,把好政治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程序:
    (一)进行调研。党政联席会议召开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员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形成较成熟的意见或可供选择的方案。涉及学术问题的事项,应事先征求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的意见;涉及教 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事项,应听取二级教代会和分工会的意见;涉及学生切身利益问题的事项,应听取团总支和学生分会的意见。
    (二)确定议题。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研究确定。
    (三)讨论研究。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将需要讨论研究的议题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除突发性的重大事件和紧急的重要事项外,会前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定的议题,一般不得临时列为党政联席会议议题。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由党总支书记和院长根据议题商定。涉及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德育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学生工作和群团工作等议题的,一般由党总支书记主持;涉及人才培养工作、教学科研工作、学科建设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的,一般由院长主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总支书记和院长共同商定后,可适时召开。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为教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题情况,可安排党支部书记、院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学工办主任、教务办主任、教研室主任或实验室主任等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须事先向主持人请假。
        第十三条  会前应提前将议题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就讨论的议题在会前做好相关准备;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办公室主任或指定的人员要认真做好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经总支书记和院长审核签字后,根据决定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并按期归档。


    第五章  议事决策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班子成员进行汇报,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意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如对议题有意见建议,可在会前或会上提出书面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一方面,要充分发扬民主,参会人员各抒己见,对议题进行深入讨论;另一方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决定重大事项。表决形式由主持人决定,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同一事项的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如在决策中认识不一致,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和充分协商后,在适时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党委行政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议题时,有关人员要主动回避,主持人有责任提醒。
        第十八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否则,按有关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对未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主持人应及时向其传达会议的情况和决定。
    第六章  决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及时向联系本单位的校领导报告。需要公布周知的事项,应以适当的形式向本单位教职员工传达或公示。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决定,必须严格执行,并按党政领导班子分工分头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在实施决定过程中,若发现决策不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及时反映,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商定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重新研究决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教学院每年年底要对本单位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学校党委和纪委。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设有党总支的教学院,设有二级党组织的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文理学院教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校党字﹝2015﹞15号)以及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湖南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年8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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