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史与法学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应急预案
    2019-04-02 10:06 陈馥珺  审核人:

    为了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学生的严重心理问题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自伤或伤害他人等严重事件,保障我院学生的心理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校园生活秩序,保持学校的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心理危机干预指导思想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立刻缓解和持久消失 ,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构建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工作体系,是为了更好地帮助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渡过心理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生命损失,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1.危机干预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以教育为主,以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为目标,促进全体学生健康成长。

    2.根据大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全面落实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大学生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提高心理调节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挫折承受能力。

    3.坚持重在预防的原则。积极开展生命教育,培养学生认识生命、尊重生命、欣赏生命、珍爱生命以及正确应对危机的意识与方法。引导学生树立热爱生活、善待人生、悦纳自我、悦纳他人、自爱自信、自立自强的观念。

    4.协助广大学生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鼓励同学之间互助友爱、互勉互励,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在遇到困难时,同学之间要有同情心与耐心,能彼此支持,克服困难。

    5.危机干预工作要准确判断,果断处理,有效干预,避免因处理不及时、不得当而激发或加重学生的困扰,给学校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目标

    1.心理危机干预对处在心理危机状态下的个人或群体采取明确有效措施,使之最终战胜危机,重新适应生活。

    2.通过心理危机教育和宣传,加强学生对危机的了解和认知,提高学生承受挫折的能力,为应对危机做好准备。

    3.通过心理咨询等支持性干预,协助处于危机中的学生把握现状,重新认识危机事件,尽快恢复心理平衡,顺利渡过危机并学会正确地应对危机的策略与方法。

    4.通过提供实时的介入和援助,避免或减少学生中出现自伤或他伤事件的发生。

    5.通过构建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防预工作体系,做到心理困扰早发现、早诊断、早应对、早预防,避免或减少危机对学校正常工作的影响。

    6.通过积极创建良好的校园环境,为学生成长营造健康氛围。努力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优化心理品质,促使每一位学生的健康成长。

        三、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

        1.心理危机与心理危机干预心理危机是指个体运用寻常方式不能应对或处理目前所遇到的内外部应激而陷入极度的焦虑、抑郁、甚至失去控制、不能自拔的状态。确定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存在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或刚刚经历重大突发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心理危机干预是指对处在心理危机下的个人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人,采取有效的措施,使之能安全度过危机,尽快恢复社会功能。

    2.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家境贫困,自卑的学生;

        (2)言行异常的学生;

        (3)性格内向,孤僻的学生;

        (4)特殊家庭的学生;

        (5)家里发生重大变故的学生;

        (6)直系亲属中有精神病史的学生;

        (7)本人有精神病史及其它严重疾病的学生;

        (8)本人受到重大打击的学生;

        (9)考试成绩明显下降的学生;

        (10)个人情感严重受挫的学生;

        (11)个人人际关系严重失调的学生;

        (12)比较沉默,和同学交往较少的学生;

        (13)毕业时没有落实工作的学生;

        (14)网络痴迷的学生;

        (15)转学、休学的学生;

        (16)受处分的学生;

        (17)留级、降级的学生;

        (18)有自杀事件发生的学生周围的学生。

    3.关注心理问题的几个时期和予以特别关注的高危个体:

        (1)放假的前后;

        (2)考试的前后;

        (3)新生入学的时候;

        (4)重大活动的时候;

        (5)季节交替的时候;

        (6)情绪低落抑郁者(超过半个月);

        (7)过去有过自杀的企图或行为者;

        (8)家庭亲友中有过自杀史或自杀倾向者;

        (9)性格有明显缺陷者;

        (10)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

        (11)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者;

        (12)有明显的精神障碍者;

        (13)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他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4.对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的念头者;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其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四、建立早期预警机制

    应建立班级(宿舍)、学院、学校三级预警机制。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进行心理危机与干预,保证学生健康。

    1.班级(宿舍)

    充分发挥班级宿舍长、学生干部及学生党员的骨干力量,主动深入了解学生思想动态,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准确地向班主任、学院反映。设立班级心理委员,可从除班级干部之外的学生中选取,要求具备性格开朗、善于交往、群众基础较好等条件。

    2.学院

    学校党政领导、任课教师要经常深入到学生中,在可能的情况下,与需要关注的同学一对一(或一对几)结成帮扶对象,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关注,及时解决帮扶对象可能出现的问题。班主任及学工干部要定期有针对性地与学生谈话,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对在谈话中了解到的相关情况(异常、突发的情况),要立即向有关领导、有关部门报告,并在专家指导下对学生进行及时干预。

        3.学校

    (1)应认真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测评工作,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筛查出需要干预的对象及时反馈到各学院并采取相应措施。

    (2)学校心理咨询人员要牢牢树立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意识,在心理辅导或咨询过程中,如发现处于危机状态需立即干预的学生,应及时汇报到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及时与学院分管领导沟通,尽快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五、心理危机干预的工作原则

        1.生命第一的原则。发现危机情况,立即采取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2.亲属参与的原则。实施心理危机干预时,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3.全程监护的原则。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安排专人对干预对象全程监护。

        4.分工协作的原则。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六、心理危机干预的工作要求

     1.信息畅通。参与危机干预的工作人员要做到快速反应,确保信息畅通。

        2.工作到位。危机发生后,学生辅导员及相关人员要立即赶赴现场,迅速果断地采取有效措施。

        3.协调配合。相关人员在现场指挥的调度下,主动配合,服从指挥。

        4.记录备案。在危机处理过程中,学生辅导员及相关人员要做好书面文字记录,必要时做好音像资料的收集,保证资料详细完整。责任追究。

        5.责任追究。对于因违反工作原则、延误时间、知情不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成立心理危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夏子科书记、凌云书记

    副组长:陈馥珺、王馨悦、苏美玲、周琪昆、梁佳思、熊慧

    组  员:学院全体学生干部

         八、心理危机干预分类措施

        1.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学生的干预措施

        (1)发现学生心理异常情况信息,必须迅速报告主管领导和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和初步的诊断并提出相关建议。如有必要,可转介到专门的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断。

        (2)根据诊断情况,可进行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a、如果诊断学生确有心理疾病但尚可在学校边学习边治疗,应立即告知学生家长,请家长到校协商解决。如家长希望学生休学专心治疗,则学院配合办理休学手续;如家长希学生在校继续学习,学院应告知学生可能出现的情况,并请家长出具相关书面说明。学生在校边学习边治疗期间,学院应密切注意学生心态,关注学生动向,指派学生骨干给予关心,并及时与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沟通情况,及时提供心理辅导,同时与学生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做好学生工作。

        b、如诊断学生需配合药物治疗,且不适宜在学校继续学习,应派专人监护,并立即通知学生家长到校将学生带回家休养治疗,同时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

    c、如诊断学生需要住院治疗,学院应派专人负责,并立即通知学生家长。家长到校后,学院要与家长协商并签署有关文字性材料,将学生送至相关医院治疗,并办理请假、休学或退学等手续。如学生家长不同意送学校对口医院要求回家治疗,应同意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学生家长同意,将学生送到医院要慎重,以免发生纠纷。

    2.对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干预措施

    各级学生心理异常检测网络一旦发现或知晓学生有自杀倾向(学生近期有实施自杀的想法和念头),应立即向学生心理危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以下措施:

        (1)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负责,成立监护小组,在“学生心理危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指导下,将有自杀意念的学生转移到安全地点,组织学生辅导员和监护小组对其实行24小时监护。

        (2)立即通知有自杀倾向学生的家长尽快赶到学校,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注意不要告知学生校方已通知家长,并要求家长也不要告知学生,以免激发或加重所干预学生的自杀意念。

        (3)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向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经中心评估,如诊断有自杀意念的学生需立即住院治疗,学院与家长协商并要求家长出具书面同意意见,由学生辅导员或监护小组负责将学生送到对口医院治疗,同时办理请假、休学或退学等相关手续。如学生家长不同意到学校对口医院治疗、要求回家治疗,学院在督促学生家长办理有关手续以后,方可同意将有自杀意念的学生带回家治疗。

        (4)如诊断有自杀意念学生需回家休养治疗,其所在系应立即通知学生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并办理相关手续。相关手续一旦办理完毕,学院不得让有自杀意念的学生继续留在学校,以免影响其心理康复或发生意外。

        3.对已经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已经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要立即送到最近的急诊室或校医院,由急诊室或校医院负责实施紧急救治或转到其它医院救治,情况紧急也可直接拨打120。同时,立即向学生管理办公室、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情况。

        (2)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报告,由保卫处或公安部门负责及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的调查。

        (3)立即通知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家长到校。

        (4)对于自杀未遂学生,在其病情稳定后由家长为其办理休学或退学等手续,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不得让其继续留在学校学习,以免影响其心理的康复或发生意外。

        (5)应对已经实施自杀行为学生周围的同学,尤其是同寝室、同班级同学采取相应的安抚措施,如有必要可联系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进行团体心理辅导,避免更大范围的急性心理危机出现。

        4.对有因心理因素引起的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的干预措施

        对有伤害他人意念的学生,各系发现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保卫处配合首先予以控制,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安全,同时通知学生家长。对已实施伤害他人行为的学生,主要由学校保卫处处理,同时通知学生家长到校。

        (1)各系向学院心理健康中心报告,由中心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心理评估,确定学生伤害他人的意念或行为是否主要是由于心理因素造成的。

        (2)如诊断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是由心理因素造成并需住院治疗,应及时通知家长到校,请家长出具书面意见,由学生辅导员负责将学生送至学校对口的医院治疗,如学生家长不同意到学校对口医院治疗、要求回家治疗,则由家长将其带回家治疗,并及时办理休学或退学等手续.

        (3)如诊断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是由心理因素造成并需回家休养的,学院应立即通知学生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并及时办理休学或退学等手续。不得让其继续留在学校学习,以免发生意外。

        5.干预流程

        (1)对于学院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员或情景等刺激物,学院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学院应协调有关部门采取保护措施。监护体系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心理咨询中心给予监护指导。

        (2)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由各系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同宿舍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及行为状况,并及时向系里汇报。

        (3)经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专家组评估确认为心理危机严重者,由系里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由家长将学生送医院治疗或接回家调理,在学院与学生家长进行安全责任移交之前,由系里协助心理咨询中心对危机学生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

        (4)对行为失控者,由保卫科、校医室进行特别监护,心理咨询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送专业医疗机构或临时控制。家长到达后由家长进行监护,学校给予协助。

        (5)经医院认定,因为严重心理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要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治疗。救助体系

        (6)对于学生正在实施的自伤、自毁或他伤事故,现场人员应第一时间报告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组织心理咨询人员、相关系党支部书记和辅导员等有关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疏导和处理,必要时通知保卫科、校医室,同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九、建立心理问题学生愈后鉴定及跟踪制度

        1.因心理问题住院治疗或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要提供精神专科医院鉴定确已康复、可正常继续大学学习的书面证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学生复学后,辅导员要进行密切关注,定期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并请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配合学院进行跟踪和辅导。

        十、管理制度

        1.培训制度。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组应针对本院学生的实际情况,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定期对班主任和学生心理互助员进行培训。

        2.专家联系制度。定期不定期与心理危机援助中心指派的固定专家取得联系,共同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3.备案制度。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学院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提供给心理危机援助中心备案,填写《学生危机事故情况表》。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学院亦应将其详细材料报心理危机援助中心备案。

        4.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应经心理危机援助中心专家组鉴定,或到心理危机援助中心指定的专业医院进行鉴定。

        5.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当重大危机事件发生后,各部门在危机干预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协调应对。危机干预领导小组负责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指导协调;各相关系(部)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信息的收集、上报及心理危机干预的具体实施;联系医院对意外事件当事人进行紧急救治;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负责危机情况调查、人员培训及心理救助;宣传部负责媒体采访、统一对外口径以及利用校园网络等宣传媒体进行积极引导。

    十一、附件

    附件1:文史与法学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周报表

    附件2: 湖南文理学院文史与法学学院心理部制度

                                  (凌云一审、夏子科二审)

     

    附件【文史与法学学院心理委员管理制度.docx已下载
    附件【文史与法学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周报表.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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