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史与法学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制度
    2019-03-12 15:43 陈馥珺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祖国振兴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市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学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三条 我国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是“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校的领导下,设立校、院两级工作机构。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所属的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各院在其领导下设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与健全工作制度的主要方面为:

    1.成立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2.制定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制度及管理办法;

    3.制定毕业生创业就业主管领导、分管领导、辅导员、班主任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

    4.制定毕业生创业就业奖励制度,明确责任、规范流程。

    第六条 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制定就业工作的发展规划,协调、指导、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就业工作;讨论决定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在招生就业处的业务指导下,相关部门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根据国家、湖南省和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及细则,部署本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2.负责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和统计工作,及时向上级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3.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咨询等多种服务;

    4.充分利用多种学科研究平台,培养学生创新研究能力,给学生更好的学习经历;充分利用我校就业创业实习基地,提高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提升学生的核心竞争力;

    5.积极向用人单位宣传介绍学校情况,并通过网络等及时发布就业信息,把就业网站作为就业政策宣传和就业信息传播的主阵地;

    6.负责联系用人单位,审查在学院内进行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资格,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7.通过对所收集就业信息的分析,预测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对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趋势,为学校及时调整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培养模式提供参考意见;

    8.规范毕业生推荐工作,管理毕业生就业协议,督促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履行就业协议,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9.做好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工作,指导、审核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

    10.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进行毕业生毕业去向跟踪调查,收集毕业生相关就业证明材料;

    11.组织开展毕业生教育活动和毕业生离校派遣工作;

    12.做好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和毕业生档案交寄的有关工作;

    13.做好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

    第八条 成立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中,毕业年级各专业辅导员为就业指导员,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下,具体负责本院毕业生就业的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本院毕业生就业教育和毕业教育工作计划,研究决定本院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在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全员化、全程化开设就业指导课,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就业指导、就业教育和管理工作;

    3.积极联系就业单位,审查在学校内进行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资格,及时公布就业需求信息,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情况介绍工作,组织安排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活动;

    4.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鉴定和毕业鉴定工作;

    5.进行毕业生毕业去向跟踪,收集就业证明材料,做好登记、上报工作;

    6.配合学校组织毕业生开展文明离校活动;

    7.做好本院就业工作总结;

    8.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就业工作任务。

    第九条 毕业生的职责和义务:

    1.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学业;

    2.学生自身须正确认清形势,树立正确择业观、创业观;

    3.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要多渠道、多形式就业,积极参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要积极到非国有企业以及其他急需人才的地区和单位工作;

    4.站好最后一班岗,做到文明离校,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奉献才智,为母校争光。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

    第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内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一般应每年11月-12月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高校提出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11月-5月与毕业生签订录用协议。

    第十三条 毕业生的就业活动必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的前提下。毕业生联系工作时间应安排在1月-5月,春季毕业研究生可适当提前。

    第四章 就业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就业工作经费是用于联系接待用人单位、举办各种供需见面会、毕业生资源信息宣传、开展就业指导等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十五条 就业工作经费按教育部办公厅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工作要求,在学院年度经费中拨出一定额度作为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经学院批准使用。

    第五章 就业工作考核与评价

    第十六条 就业工作考核与评价是加强就业工作管理、提高就业工作质量和促进文明离校活动开展的重要手段。

    第十七条 考核与评价每年度考核评价一次,考核结果列入学院工作评价体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规程中的毕业生系指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专科生

    第十九条 本管理规程如与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管理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凌云一审、夏子科二审)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