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我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3年以上(含3年)的,由省财政安排经费给予学费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必须将学费补偿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三条 享受本办法学费补偿政策的高校毕业生是指湖南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学费政策的高校毕业生除外。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政策执行。外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未在就读省份享受相关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贫困地区是指国家规划确定的我省武陵山、罗霄山片区县,国家、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民族自治县和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具体名单见附件1)。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我省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含大学生村官)、农村中小学及公办幼儿园、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血吸虫防治站等。
第六条 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其最高学历,参照我省高校平均学费标准给予固定金额学费补偿,连续补偿三年,标准为:博士生10000元/年,硕士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8000元/年,本科生5000元/年,专科(高职)生3500元/年。
第七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承担。
第八条 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流程:
(一)首次申报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的高校毕业生,可在签订基层单位就业协议后,于当年11月30日前填报《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附毕业生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的到基层单位服务3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身份证、最高毕业学历(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递交毕业高校学籍和学生资助部门审核并盖章。
(二)毕业生携带以上材料至就业单位,就业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审查学生就业信息。审核通过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附件3)。学生将《申请表》、工资发放证明、就业协议、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于当年12月底前报送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次申请已审核通过的,第二年、第三年再次申请时,不再需高校出具审核意见,只需携带单位盖章的《申请表》、工资发放证明、身份证、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
(三)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材料审核通过后在《申请表》中盖章确认,并填写《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县级审核汇总表》(附件4),报县级教育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汇总表、《申请表》原件连同申请审批材料复印件一份于次年2月底前集中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初次申请学费补偿时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指导督促其及时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第二年、第三年再次申请学费补偿时,要重点审核其上年获得的学费补偿资金是否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四)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地上报的材料并于3月底前完成审核,将审核结果反馈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的审核结果和补偿名额,明确省财政本年度学费补偿资金额度,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经费指标行文下达相应市县财政。
(六)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审核结果后,及时通知毕业生核实本人的转账账户信息,并根据县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格式编制发放明细表。
(七)各市县收到省财政经费指标后,根据审核通过的发放明细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将当年补偿资金一次性划付到毕业生本人银行账户中。
第九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建立公示制度,定期与基层单位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补偿对象的工作情况,并为资格审查合格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学费补偿信息档案。
第十条 对未满3年服务年限,因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或其他原因提前离开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及时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报情况。凡离开我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的,从当年起停止其学费补偿。
第十一条 各级资助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学费补偿资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基层就业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学费补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表格详见http://jy.huaszj.cn/detail/news?id=150902&menu_id=208&type_id=170
一审:苏美玲 二审:陈馥珺 三审: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