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教育(体)局,省本级各项目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部门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湘财绩〔2021〕1号)和《湖南省教育厅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湘教发〔2020〕38号),省教育厅决定组织开展2020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一)单位整体支出
省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开展整体支出自评,其他单位及市县不纳入教育部门整改支出绩效自评范围。
(二)省级教育专项资金
主要包括基础教育发展、高校“双一流”建设和教育综合发展三个一级专项。在现场绩效评价时对抽查单位的中央和省里转移支付资金一并进行评价。
二、评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湖南省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湘财绩〔2020〕7号)、《湖南省教育厅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湘教发〔2020〕38号)、《湖南省基础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5〕26号)、《湖南省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9〕2号)、《湖南省高等学校“双一流” 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湘教发〔2019〕34号)、《湖南省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5〕28号)等预算管理、绩效评价和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和文件,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及指标,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等相关材料。
三、评价内容
(一)预算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内容
主要评价省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同时,围绕单位职责和发展规划,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总结单位预算管理和业务开展情况,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衡量单位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效果。
(二)省级教育专项资金评价的内容
一是专项资金和项目绩效目标的设定及完成情况。包括绩效目标设定的依据是否充分,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绩效目标与预算单位的职能职责、事业发展规划是否密切相关。绩效目标是否细化量化为具体的绩效指标和标准,绩效指标和标准是否与绩效目标相关联,能否恰当反映绩效目标的可实现程度。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专项资金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如何,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如何。二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包括项目安排是否“散、小、乱”;是否存在多头申报、重复安排资金的情况;是否按有关规定实行了公开招投标;是否存在不按专家评审结果确定项目的情况;市县财政部门是否及时拨付资金、项目单位承诺的相关配套资金是否按时到位。资金使用单位财务制度是否健全、会计核算是否规范、资金管理是否严格,是否按计划使用资金,是否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投资和建设任务,有无资金缺口或结余,有无浪费行为,有无挤占挪用或套取资金等现象。三是专项资金绩效情况。重点是产出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等。四是专项资金政策环境适应情况。专项资金政策的实施环境和条件是否发生了变化;是否出现了适用范围相似或相近的政策、可否归并或整合;是否出现了不宜继续实施该专项资金的政策环境或者限制条件。
(三)中央和省里转移支付资金评价内容
对抽查的现场评价单位,中央和省里转移支付资金一并纳入评价范围,主要评价资金使用情况、管理情况,以及产出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等。
四、评价分工和程序
绩效评价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布置、组织和协调,采用总体评价和抽选单位进行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教育厅财务建设处负责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省教育厅相关处室按各自管理的专项资金支出方向提供绩效自评报告,并指导各项目单位开展自评;省教育厅委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新星会计师事务所和湖南友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三家中介机构开展现场评价。具体步骤如下:
(一)单位自评。
1.预算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自评:纳入省教育厅预算的单位,填报《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附件1)、《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附件2),并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附件3)和要求撰写自评报告。
2.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省教育厅各项目资金主管处室负责所管理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指导督促各市州、县市区和省本级项目单位做好绩效自评工作;省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对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自评;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对同级所有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进行汇总自评。省本级项目单位及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分项目填报《2020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和《2020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撰写《2020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参考模板见附件4)。绩效评价表中的三级指标可参考《湖南省教育厅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相应指标。
预算单位整体支出和省级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材料电子版和盖章扫描件,请于4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报送至省教育厅财务建设处邮箱:cjc415@126.com。财务建设处按专项资金方向拆分到各对应处室。评价中如有疑问,请根据《专项资金评价对口联系表》(附件8)进行联系。
(二)中介机构现场评价。中介机构于4月中旬开始组织开展现场绩效评价。现场评价采取抽样的方式,具体抽取单位、项目另行通知。
(三)处室评价
各处室根据所主管项目资金方向,结合各单位上报绩效评价材料,汇总分析,填报《专项资金绩效自评表》,并起草所主管项目资金方向的绩效自评报告,于5月10日前交财务建设处。
(四)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中介机构根据各处室、各有关单位自评、现场抽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撰写专项绩效自评报告,报省教育厅相关处室征求意见,于5月28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落实责任。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手段。各市州、县市区教育(体)局和各预算单位要认真落实绩效自评责任,积极组织力量,加强联系沟通和协助配合,共同完成好本次绩效评价工作。
2.提升质量,按时报送。各市州、县市区教育(体)局和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程序、时间和工作要求,做好绩效评价工作,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和数据收集、整理、汇总、分析、核查和报送等各项工作。要积极配合评价工作组开展现场评价,准备好相关资料。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反映绩效水平和预期目标实现程度,各项数据评价资料要符合实际情况和评价工作要求,做到真实客观。
3.严守纪律,提高效率。各市州、县市区教育(体)局和各预算单位要严守工作纪律,在绩效评价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隐瞒实情。中介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现场评价工作,认真填写现场评价工作底稿,保证评价结果客观、准确;应当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绩效评价过程中获取不当利益;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绩效评价工作,保证现场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对绩效评价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介机构现场评价的食宿和交通费用均由中介机构自行承担,各单位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为中介机构联系食宿地点,并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八项规定”要求。
省教育厅财务建设处联系方式:
刘旭日:0731-84722841(本科高校、厅直单位)
刘昶宏:0731-82203206(高职院校、市县)
黄 政:0731-84724747(资料收集和具体联系)
附件:1.2020年度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
2.2020年度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3.2020年度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模板
4.2020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模板
5-1.2020年度基础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
5-2.2020年度基础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
6.2020年度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