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理学院文史与法学学院学生请假制度
    2019-06-01 17:27   审核人:

    为努力建设一个积极向上“严谨、求实、创新、进取”的学院,形成良好的院风、班风和学风,确保正常的学习和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人生安全,根据学校有关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教学日请假制度

    1.学生须请假的时间范围包括上课、自习以及在校内、外所有集体组织的活动。

    2.学生因故不能上课,不能参加院系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者,均须按一定的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3.学生有事请假原则上必须由本人亲自到场申明请假理由。因病请假,必须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因公请假,必须提供学校相关部门的证明;因特殊事情请假必须提供学生家长意见。如有极特殊情况,则必须使用电话或书面材料申明请假,事后当面销假。

    4.请假时间在三天以内,由学工办审批;三天以上由院党总支副书记签署意见报学工办备案;七天以上由院长签署意见报学工办备案;两周以上经学院同意后,教务处审批并存档备查。凡请假时间超过两天的必须在请假的同时递交书面申请。

    5.学生请假必须填写“学生请假条”,按规定审批签字后,并填写请假登记本存档备查。除急病或紧急情况,一般不得事后补假。假满后要按时到辅导员处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不能销假的学生,必须提前履行补假手续,补假手续同请假手续。

    6.个人准假凭证必须在离校前由本人交给班级学习委员备存,学习委员做好详细记录。晚上请假不在寝室住宿的学生,准假凭证由寝室长保存,以便查寝工作中证实、核对。

    二、双休日、节假日及外出请假制度

    1.外出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各班学生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必须经院主管领导批准,并进行详细活动登记。

    3.严禁外出学生私自在外住宿、租房。严禁擅自到江、河、水库等危险处野浴、垂钓,严禁学生单独外出旅游,以免存在安全隐患。违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因此而发生的一切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4.外出学生利用业余勤工助学必须经辅导员批准,并报院主管领导备案。未经批准私自外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由此而发生的一切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5.请假程序:学生本人到学工办填写学生请假条,手续办好后将假条交到学委处,离校的学生返校后要来学工办办理销假手续。

    6.节假日提前离校或者不能按时返校的学生要事先请示辅导员并且经过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离校或晚归并在离校前(归来后)履行相应手续,否则视为违纪,而由此发生的一切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7.寒暑假开学返校如因非常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返校的同学,以及需要参加直系亲属丧事或探望危重病人等原因需要请假的同学,一律由其家长先通过电话与辅导员老师或院主管领导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履行请假手续。

    三、下列情况按旷课处理:

    1.未按规定程序请假,或未经准假擅自离校、私自不上课,不上自习。

    2.校、院、系部组织的集体活动,大型会议等,私自不参加。

    3.没有按时、按程序办理续假手续而超期的时间。

    4.旷课每天按6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规定的自习课按正常上课学时计算(早自习计为1节,晚自习计为2节)。

    5.节假日返校不及时,除按旷课处理外,情节严重者,还将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四、以上未尽事宜,将根据教育部、省教委、学校的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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